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什么?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遵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当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利益和生活资料。第一种方式是用已有金钱投资牟利;第二种方式是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换取报酬,第三种方式是用自己的体力劳动换取工资。
靠这三种方式获取利益,即为诚实信用,是正当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法律绝不允许靠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获得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可以看出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等社会本位或者团体本位的立法思想,在适用领域方面,扩展为整个民事活动,除了合同领域,物权领域等其他民事领域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主体方面,指在民事主体和当事人概念下,意味着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原则。
有学者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7条,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但“民事活动”语义过宽,应采限缩解释,解释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应遵循诚信原则。民事活动中,无关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活动(行为),不发生诚实信用问题。
《合同法》第42、43、60、92条,都属于诚实信用原则之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合同的关系的全过程,在合同的缔结阶段,虽然尚未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进入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先合同义务了,具体的包括向对方提供缔结合同所必要的信息,为对方保守秘密。
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后即应当严格遵守,这本身是诚信的基本要求,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当事人要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这种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该继续履行,包括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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